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撤銷土地行政處罰案件,判決駁回原告王某訴請撤銷某區農業農村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
王某在該區某村原有房屋一棟。2012年,該區鐵路高速公路征地辦公室與王某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王某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259.41平方米,可獲得補償款260424元。后王某領取了補償款,該房屋被拆除。2016年12月,王某以修建集體公益性用房的名義在原宅基地處私自修建房屋,修建的房屋屬兩樓一底,有臥室、客廳、廚房等,該房屋由王某實際管理使用。2021年10月19日,該區農業農村委接到交辦線索,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該區農業農村委隨即予以立案受理。經調查后,同年11月22日,該區農業農村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王某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王某不服,以案涉房屋為集體公益性用房為由,于12月3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區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中,原告王某原來的宅基地在已經獲得了貨幣補償,且該宅基地上的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形下,未經審批又修建了案涉房屋的行為,屬于農村村民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情形。被告作為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農村村民原告作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決定符合前述規定。且原告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修建案涉房屋是公益性用房。根據現有證據證明,該房實際上是原告修建,也是原告在管理使用,該房屋修建前也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
綜上,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周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