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擅自斷電 被判賠償損失
發布時間:2022-04-11 09:26:33 來源:南川網
新聞摘要:     近日,區法院審結一起小區商鋪租賃戶與物業管理公司排除妨害糾紛案件,法院審理后判決物業管理
  

  近日,區法院審結一起小區商鋪租賃戶與物業管理公司排除妨害糾紛案件,法院審理后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商鋪租賃戶因無故斷電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500余元。

  案件詳情:2019年3月5日,我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管理協議》,約定由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實施物業管理事宜,委托管理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張某租用該小區門面用于經營工作室,在經營過程中,張某與物業管理公司因繳納物管費、電費等問題發生爭議,物業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開始對張某所租賃的門面停電至同年12月28日,導致其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張某于2021年1月26日向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立即恢復供電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在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已恢復了對張某租賃門面的正常供電,張某要求排除的妨害情形已經消失,故對其該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對張某所經營的門面進行斷電,屬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因停電所導致的直接損失情況,張某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法庭在對張某提交的各項證據進行必要性、關聯性以及損失產生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后,依法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張某停電期間門面租金損失1500余元。

  法官說法: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以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業規范的規定,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相關的物業服務,無權中斷業主和使用人的正常用水、用電,因擅自斷水、斷電對業主和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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