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婚姻無效糾紛案件。夫妻一方在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疾病尚未治愈,患病一方申請確認婚姻無效,另一方明確表示即使對方患病也愿意繼續婚姻關系,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遂判決雙方的婚姻關系為無效。
案件詳情:王某(男方)在上班過程中因頭部受傷留下后遺癥。1989年12月25日,王某開始發病在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躁狂癥。王某與向某于1993年4月26日結婚,1994年1月18日生育一女王某一,后雙方離婚。2004年4月26日,王某與張某(女方)在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2年8月21日協議離婚,2013年8月9日在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8年后王某一直在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雙相性情感障礙(躁狂或抑郁障礙),現尚未治愈。王某的女兒王某一代為向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民政局頒發給王某、張某的結婚證無效。張某認為在與王某登記結婚時,王某沒有住院,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登記結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一起生活十幾年,夫妻間相互照顧、關愛,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愿意繼續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
區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母嬰保健法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有關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于2013年8月9日在重慶市南川區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前,原告王某就患有雙相性情感障礙(躁狂或抑郁障礙),且原告王某至今尚未治愈,雖然被告張某表示愿意繼續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但原告王某患有的雙相性情感障礙(躁狂或抑郁障礙)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屬于無效婚姻。
因原告王某患雙相性情感障礙(躁狂或抑郁障礙),現在醫院接受治療,尚未治愈,屬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王某一作為原告王某的女兒,以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保護原告王某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系婚姻無效糾紛,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法院遂依法判決王某與張某的婚姻無效。張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