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家庭付出較多的婦女離婚時是否可以多分財產?
發布時間:2022-03-16 10:02:40 來源:南川網
新聞摘要: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調解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法院在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調解過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調解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法院在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調解過程中,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女方給予一定法律傾斜保護,切實保護了在婚姻關系中對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的合法權益。

  案件詳情:尹某(男方)與周某(女方)系中學同學,于1988年經同村村民介紹戀愛,1989年2月28日在原南川縣人民政府登記結婚,1990年9月26日生育一子尹某某,現已成年。婚后,雙方與尹某父母在三泉共同居住,同時尹某與周某在南川城區購買房屋一套,現已被拆遷。因尹某在外工作,周某長期在家務農、操持家務,雙方缺乏溝通交流,周某懷疑尹某在外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由此,夫妻雙方常發生矛盾,尹某曾于2020年2月27日向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區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搞好夫妻關系,尹某于2021年5月13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該院,要求與周某離婚。

  區法院在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考慮到周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長期操持家務、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付出較多,對家庭貢獻較大;尹某長期在外工作對家庭照顧較少,且有固定收入,周某長期在家務農,沒有固定收入,且已年至中年,再就業機會較小,經濟壓力較大。因此,區法院在調解雙方進行財產分割時,適當傾斜保護女方周某,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進行了分割,尹某還一次性支付周某現金200000元,并負責每年繼續承擔周某享有的平安悅享兩全保險和平安e生保費用直至合同10年期滿。

  在日常婚姻家庭關系中,有許多女性出于照顧家庭或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選擇犧牲自己的事業在家撫養子女、照顧老人。但出現婚姻糾紛時,女方會因沒有給家庭帶來直接的經濟收入導致其在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進行財產分割時,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基礎上,結合公平原則進行裁判,保障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審判,更有利于幫助公民樹立正確的價值取向和社會評價準則,形成良好的社會生態。(張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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