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 “法” 言 | 網站平臺相關法律義務及法律責任(一)
發布時間:2023-03-30 15:48:10 來源:
新聞摘要:

 

網站平臺,是指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表述具體體現為:網絡運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微博客信息服務提供者、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跟貼評論服務提供者、互聯網論壇社區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等。

 

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來源:《網絡內容生態法律法規條文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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